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一、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并各奖励人民币19万元。
二、授予省农信社咸宁办事处“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授予交通银行咸宁分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二等奖”,并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授予湖北银行咸宁分行、民生银行咸宁支行、农发行咸宁分行、工商银行咸宁分行、农业银行咸宁分行、邮储银行咸宁分行、建设银行咸宁分行“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三等奖”,并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