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十六)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十七)工程建设项目设有2个及2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数量。
七、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十八)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经市政府批准,并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八、提高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服务水平
(十九)对民营企业投资的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由民营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招标方式、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可参照政府重点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程序办理。
九、强化标后监管
(二十)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履约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十一)建立市、县、区网上信息平台,实现投标人信息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不良企业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二十二)实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易项目的联动管理,对“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一律不准供地,一律不准批准规划,一律不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准办理资金拨付,一律不准办理产权过户和使用手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