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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2、资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3、业绩条件。小型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要求较高、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4、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招标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八)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等环节,提供可能泄露企业名称信息的资料和文件。

  (九)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

  三、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四、加强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管理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评估法的评标办法。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评标方法。

  (十二)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分专业类别,增加和提高异地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估、奖惩机制。

  五、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

  (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予以奖励。

  六、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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