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初验。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安排竣工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在协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初步设计(含批准的变更设计)和预算书及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十六)有关影像资料;
(十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议项目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积数量和完成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五)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六)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主要工程数量、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委托验收的项目,应尽快联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