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设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六)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七)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