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和相关附表等资料。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对项目区内各项配套设施要明晰产权与管护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管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筹资金,及以实现完成占补平衡为目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