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或抽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原批准的工程任务、投资和设计标准基本不改变的前提下,发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较小变化和技术性小调整等细微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二)增加、取消单项工程中某一类工程或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和项目区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数量分别增减等一般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围移动某项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项目地块位置和工程数量分别增减变化较大等重大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因初步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决算情况、土地权属与使用管理、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安排对竣工后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复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