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 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测量、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施工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相关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从业资质。对违背职业操守行为或工作成果绩效差的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提交的技术成果并不予准入土地开发整理服务行业。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