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 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