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