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 :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 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