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从事直接入口及熟食产品经营者,应当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经营的肉品、家畜、家禽等产品,需经检疫、检验合格。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失效、变质等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
(二)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三)销售国家和省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商品;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五)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集贸市场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商务、工商、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集贸市场合法、合规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集贸市场规划用途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集贸市场的,责令停止开办,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开办集贸市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注销登记资格;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合并、迁移集贸市场,改变集贸市场土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 1 号)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