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市商务部门意见,市商务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出具《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及配套建设集贸市场(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备案;政府投资50%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或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批准建设的集贸市场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将集贸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将集贸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因实施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作为集贸市场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项目竣工时,商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的工程验收。
对已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集贸市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查验《黄冈城区规范化集贸市场建设协议书》的签署和执行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集贸市场建设相关义务的,不得对项目整体工程加以验收,并交由市商务部门代表市政府追究市场开办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按照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需要建设集贸市场的,应当配套建设集贸市场。
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项目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对集贸市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来源及产权变动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集贸市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其房屋产权或承租权可以依法有序转让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