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确需对集贸市场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规划已确定的集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集贸市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与区域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标准化、超市化、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每1至3万人规划建设一个集贸市场,服务半径为800米至1000米;
(二)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设计;
(三)新建集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停车场,并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五)集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少于市场面积的70%;
(六)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在适当区域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基地)。
第四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规范》投资建设(改造)集贸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集贸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社会保障、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集贸市场项目,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务部门签订《黄冈城区规范化集贸市场建设协议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新建、改(扩)建集贸市场以及租赁场地开办集贸市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准入、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备案、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