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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并落实相关土地优惠政策;

  (二)负责对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改变集贸市场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项目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城区规范化集贸市场建设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房屋登记及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查处集贸市场建设过程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依法查处集贸市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内部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建设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对消防安全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商务部门制定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二)负责政府投入的集贸市场建设发展资金的筹措、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参与对政府投资和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集贸市场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国资、质监、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集贸市场规划

  第十八条 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作为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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