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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建设、维护工作;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的管理;

  (三)配合执法部门对集贸市场依法实施监管,使综治、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商务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组织编制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文件,制订《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规范》;

  (四)制定、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出具《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意见书》;

  (六)负责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黄冈城区规范化集贸市场建设协议书》,并指导编制集贸市场项目建设方案,推动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化;

  (七)参与集贸市场项目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政府扶持资金补助方案;

  (八)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集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开办者、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

  (三)受理消费者投(申)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配合商务部门编制黄冈城区商业网点(含集贸市场网点)规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确定集贸市场定点选址,核定集贸市场规划条件,审批集贸市场工程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及竣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

  (三)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反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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