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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冈城区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开办、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从事粮、油、蔬菜、蛋品、家禽、水产、水果、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农副产品经营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标准建设、规范经营、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各类集贸市场发展,依法保护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重大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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