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将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杠杆,促其快速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配套建设;集贸市场产权回购、回租;新建、改造集贸市场的补贴。二是免收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按成本价收取。三是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上给予扶持。优先安排集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整体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其集贸市场为单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集贸市场为其它建筑物底层的,50%建筑面积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
六、推动集贸市场业态创新。着力提高农副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动集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产销对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订单提货、净菜销售等模式,解决农产品流通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发展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存贮、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给集贸市场提供丰富、实惠、可靠、安全的产品来源,为集贸市场建立产品交易追溯系统,逐步实现农副产品流通的全索证、全备案、全程追溯管理奠定基础,推进集贸市场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
七、维护集贸市场运行秩序。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一是维护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侵占集贸市场经营场所、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行为,保障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扰、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二是加强场内经营管理。集贸市场开办、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市场设施设备,保证运营安全;根据划行归市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场功能区间,严格实行食品生熟分开经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市场保洁工作,努力为市民提供规范、高效、安全、便利的服务。三是强化外部监督。商务部门要指导、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市场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市场周边环境管理,纠正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卫生、农业、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
八、完善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从市商务、工商、规划、住建、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班、集中办公,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定期通报信息、交流意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二是制订行为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黄冈实际,研究制订《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规范》、《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和开办者、经营者、监管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覆行职责,完善市场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方式,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为市民提供规范、高效、安全、便利的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