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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结束后,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附件7)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附件8)。
  (二)阅卷评分。理论知识考试阅卷应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评分应根据评分标准进行。
  (三)质量督导。鉴定实施时,质量督导员应对鉴定全程进行督导,鉴定结束后,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附件9),并交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考评工作反馈。鉴定结束后,培训机构、质量督导员共同填写《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附件10),并及时交鉴定(工作)站。
  第三十条 上报办证资料
  鉴定结束后,鉴定(工作)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好下列鉴定资料,并报省总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鉴定站的电子数据报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指导站),工作站的电子数据报省总站)、照片(用圆珠笔背书序号和姓名)。
  (二)《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附件11,一式2份)。
  (三)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复印件1份。
  鉴定(工作)站上报鉴定办证资料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将部、省办证等费用上缴省总站。
  需要补证、换证的,应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2),换证人员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交回省总站。
  第三十一条 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省总站收到鉴定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部指导站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收到职业资格证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登记、核发工作。鉴定(工作)站登记好证书编号后,应及时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鉴定对象。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
  每次鉴定完毕,鉴定(工作)站应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相应申报资格的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试卷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其中《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等应永久保存。

第七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四条 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农机化发展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考核目标,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和组织推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与农机购置补贴、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维修管理、安全生产、合作组织建设、拖拉机驾驶培训以及农机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大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力度;广泛宣传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政策,引导农机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鉴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评比表彰制度。对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组织开展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工作)站、培训基地,由省农机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培训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质。
  (一)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培训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

  甲方(鉴定(工作)站):
  乙方(考评人员):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有权根据评分标准评定鉴定成绩;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自觉接受甲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熟悉所考评职业(工种)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标准,掌握所考评职业(工种)的鉴定方式和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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