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每个市、县(市、区)应拥有3名以上考评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鉴定开始前,考评人员应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核对鉴定所用材料,检查考生证件(准考证、身份证等)。
(二)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应佩戴资格证(卡),履行考评工作职责,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提高考评水平。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鉴定(工作)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鉴定(工作)站应将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名册报省总站。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每年12月20日前,鉴定(工作)站对考评
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附件2),评议结果作为考评
人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申请换发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五章 质量督导员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对鉴定(工作)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
每个市、县(市、区)应拥有1名以上质量督导员。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的职责
(一)对鉴定(工作)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工作)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鉴定对象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现场督考时,质量督导员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资格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定鉴定计划
鉴定(工作)站应在每月30日前填写下月《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附件3)并上报省总站,内容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时间和地点等。每个职业(工种)每批次鉴定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 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工作)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
(二)申报条件和报名手续;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组织报名
(一)申请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4),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小2寸证件照3张,缴纳规定的培训费、鉴定费。
(二)资格审查。鉴定(工作)站根据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通过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工作站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录入器系统”),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
第二十八条 鉴定准备
(一)试卷准备
鉴定(工作)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填写《试卷需求报告》(附件5),向省总站申请鉴定试卷清样。收到鉴定试卷清样后,立即将《试卷接收回执》(附件6)传真至省总站,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没有申请使用规定试卷进行鉴定的,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工作)站应安排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考场准备
鉴定(工作)站应依据鉴定人数和鉴定任务,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场、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三)人员准备
1.考评人员。鉴定(工作)站及时组建考评小组,考评人员数量根据鉴定人员数量和《职业标准》规定的比例确定。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有效考评资格的人员担任。
考评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工作)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3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考评小组成员在同一鉴定(工作)站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
考评小组接受鉴定(工作)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2.质量督导员。鉴定(工作)站应提前向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鉴定实施
(一)实施过程。鉴定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项目作业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