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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农机人〔2012〕19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机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农办机〔2007〕37号)等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机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培训、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农业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优质、高效的原则,强化鉴定质量管理措施,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扩展提升鉴定规模与层次。
  第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加强培训鉴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培训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负责制定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政策、规划和计划、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以下简称鉴定(工作)站)和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负责对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对鉴定(工作)站、培训基地的培训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培训基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省总站负责对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负责提出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技术性规章制度和配套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省鉴定(工作)站、培训基地的布局,负责鉴定(工作)站、培训基地的资格初审及申报工作,并对其业务技术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组织全省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四)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十条 鉴定(工作)站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执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辖区内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四)及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机从业人员,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实施相应的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培训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是经省农机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立在农机化技术学校或农机推广机构,每个市、县(市、区)应申报创建一个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应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有能够满足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培训教室、实训场地、设备设施等,有完善的培训教学和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二)培训基地应协助鉴定(工作)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对职业标准规定要求参加和自愿申请参加培训的鉴定对象,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时应使用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培训档案。
  (三)培训基地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站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工作站视同鉴定站管理。鉴定(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一)鉴定(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站长、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职责,考场规则、公示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考务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等;
  (二)鉴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三)鉴定(工作)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
  (四)鉴定(工作)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五)每年12月20日前,鉴定(工作)站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总站。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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