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鄂黄长江大桥、东坡赤壁风景区以及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从明珠大道东端沿黄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环路、东方广场到明珠大道西端的城区范围内。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每天8时至23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以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安全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事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劝阻、制止。

  第九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