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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黄政发〔2012〕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黄冈城区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适时组织对《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黄政发〔2006〕35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召开的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公安机关是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应当履行监管义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监管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

  第三条 下列区域除经过依法批准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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