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1〕4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近一段时间,我厅陆续接到报告,反映部分在建项目使用的建筑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道进场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质保不全、部分指标不达标,有的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作为排烟排气道的增强材料。为杜绝劣质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用户使用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排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排烟排气道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排烟排气道的通风性能测试报告、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性能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其中耐火极限性能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不低于1.00h。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或检测指标不齐全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进场后,经抽样复检出厂检验指标合格方可用于工程。
二、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因质量不稳定,列入限制使用技术目录,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在我省高层建筑中使用。建筑排烟排气道的生产商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三、为做好淘汰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原建设部《建筑新技术推广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排烟排气道产品,应当取得《山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并列入我省建设新技术推广目录,未取得推广项目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四、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加强排烟排气道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要求修改设计。监理单位要加强排气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确保安装质量。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排烟排气道设计及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排烟排气道产品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存在疑问的,及时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实体。对于将劣质排气道用于工程的,该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