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的交通运输工具、游乐设施设备等,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门票收费]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和有关交通服务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森林公园等级、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核定。
森林公园应当为老年人、儿童少年、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减免门票。
森林公园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免费开放日(周、月)或者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商业经营]进入森林公园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游客权利义务]游客应当遵守森林公园管理规定和游览秩序,按照规定的线路游览,爱护林木花革和公共设施,维护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
游客对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和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活动报备]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就该项活动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损坏林木和森林公园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公园的社会治安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科普宣传]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宣传,介绍森林公园内的主要动植物种类、地质地貌,并设置说明标牌。
第三十九条 [限期整治]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关闭整治,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二)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评估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