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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
  (二)填堵自然水系;
  (三)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
  (四)新建、改建坟墓;
  (五)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
  (六)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抚育更新]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采取更新、补种等多种方式植树育林,维护森林公园风景植被和生态环境。因景观保护、美化和旅游观赏等,确需对森林公园的林木进行更新改造、抚育性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古树名木编号挂牌,登记建档,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配备防火人员、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 [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防治,发现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即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容量控制]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根据环境承受能力和旅游安全条件,科学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游客数量接近景区、景点容量时。应当限制游客进入,并及时疏导。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设立报警点和医疗急救站点,旅游沿线设置路标、路牌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植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保障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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