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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原则,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规划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批准,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实施。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森林公园范围变化或者建设、保护需要调整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或者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规划期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十年。期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要求]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建筑材料、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
  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三)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
  (四)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改造]因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对原有单位、居民住宅和设施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造成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在森林公园周边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可能损害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条款]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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