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过三年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凡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经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凡担任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合格、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经培训单位(机构)考试合格后,报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参训人员的身份证;
(三)参训人员的学历证(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二级资格证书);
(四)代表工程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企业对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一个代表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实行压证施工,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一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10个以上项目经理,二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8个以上项目经理,三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5个以上二级项目经理。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13年底前达到项目经理规定的数额。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调入、调出的项目经理,应在正式调动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需要复核的项目经理在每年12月底前,由所在企业将项目经理证书交回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考核。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复核结论,记录在证书复核栏内,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降低一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