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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制度(2010修订)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制度
(1999年12月22日朝阳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0年2月3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


  为加强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畅通代表反映民意的渠道,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效率和效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了解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使人大常委会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主要民主渠道。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范围是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朝阳团代表。
  三、代表在约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时,应反映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要求约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代表需提前一周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联系,由代表联络室根据代表要求负责与主任、相关副主任汇报、沟通,确定接待代表的人员和时间,并答复代表。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地点一般设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也可根据代表需求到特定地点。
  六、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协调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做好接待工作。
  七、在接待代表时,区人大常委会参与接待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负责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同时负责对代表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般应在3个月内答复约见的代表。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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