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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2〕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推进大会精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创优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到市、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下放权限
  (一)关于四级资质。将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二)关于暂定资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市);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仍由设区市审批。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制定审批办法。各市、县(市)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实施办法,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市、县(市)要在网站和窗口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市、县(市)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健全审查责任卡制度,载明审查人姓名和审查意见,进一步强化审查责任,确保资质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实行网上审批。各市、县(市)要积极利用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网上审批。
  (五)证书统一编号。各市、县(市)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资质证书上需要载明的信息通过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报我厅编号后,按审批权限发放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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