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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旅行社经营行为的通知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任何网络平台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招徕、收费、安排行程等旅游经营行为,任何旅行社不得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网络平台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若委托网络平台服务商发布旅游招徕接待广告,须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在广告上载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旅游线路、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根据《关于清查本市旅馆内非法旅游广告的通知》(沪旅(2012)50号文件)的要求,本市各旅行社要对本企业在旅馆内发放的旅游广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所辖旅馆内的旅游广告情况进行抽查。

  四、进一步加强旅行社人员从业资质管控及安全教育
  本市各旅行社要全面梳理经营过程中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环节,将“安全第一”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本市各旅行社要切实担当起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出行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执行旅游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旅游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游客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
  本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肩负旅游安全监管责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旅行社企业工商注册地为主,督促辖区内的旅行社、外省市驻沪分社等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管理,进一步加大旅游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旅行社(含分社)企业在6月20日前将《本市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表》上报所属旅游管理部门;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在6月28日前将《区县旅游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报上海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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