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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将已审核生效的集体合同7日内报送上一级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企业报送所辖区地方工会组织。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名单、集体协商方案、要约书、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决议、上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工资集体合同续签应当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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