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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企业、区域、行业工会所在企业、区域、行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可发出督促要约意见;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受委托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商定。但协商中止期限应不超过30天。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并提前7日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给职工代表或印发给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出席会议人数及要求按前款规定执行。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以企业为单位,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文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合同内容提出审核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对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起15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经双方再次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重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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