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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外商投资和省属企业:

  为全面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与职工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分为企业(集团)内单独协商、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行业内集体协商。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县一级开展。
  企业集团内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与企业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实施办法,但确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集团、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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