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12年度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邯郸市2012年度规章工作计划》已经2012年6月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落实好立法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
要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于破除影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障碍。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善于把党的主张、意志通过立法的形式体现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善于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人民合法权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实现从重视管理向管理服务结合转变;从偏重公民义务向维护公民权益转变,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立法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在起草送审阶段,起草部门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笔录要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起草工作中,要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客观公正地解决立法矛盾,同时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连同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加强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