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年度巡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巡查频次、内容、要点、标准、程序、时间、路线等内容,将日常巡视工作量化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对本辖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每月巡视不少于一遍。
(三)填写巡视记录,建立巡视档案。
(四)统计主管部门办理街道、乡政府报送问题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政府在巡视中发现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违法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法妥善处置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隐患类别立即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区民防局或区房管局。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相关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宣传工作范围,引导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依法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界与地区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政府应完善本辖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基础台账,及时更新数据,做好各类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街道、乡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管理工作计划和巡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对全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被考核单位为区民防局、区房管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政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
(二)对街道、乡政府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
(三)组织、配合联合执法情况。
(四)听取街道、乡政府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评价。
第三十条 对街道、乡政府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属地巡视机制和年度巡视计划、方案情况。
(二)巡视记录情况。
(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台账及时完善、更新情况。
(四)信息、数据、隐患等报送情况。
(五)隐患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