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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
  第六条 区民防局、区房管局应定期对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依法进行查处;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分别由区民防局、区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并监督民防、房管、安监、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开展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街道、乡政府报送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后,应依据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30日内书面向相关单位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区民防局、区房管局应建立健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情况档案,包括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并将档案信息提供给街道、乡政府。
  第十条 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或普通地下室备案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区民防局应当根据市人防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人防工程使用规划。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防工程使用许可。
  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区民防局在受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申请时可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意见,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参考。
  属地街道、乡政府在出具意见时,应对所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修订后的152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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