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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52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市政府第236号令修改,以下简称“修订后的152号令”)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其中,区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安全监督局负责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民防局和区房管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问题,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安全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公安朝阳分局、朝阳消防支队、工商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执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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