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责令改正,并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
申请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牵头组建竞赛组委会的主办单位负责填报。
二、主办单位应于确定决赛日的两个半月前,将此表报送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三、表中所列“主办单位上级部门意见”系指主办单位的省或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表中所列“相应比赛场地和设备具备情况”、“竞赛相应的技术文件准备情况”,需在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
五、此表需正确填写、下载、装订,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文件一起上报。
申办竞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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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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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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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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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级别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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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职业(工种)
|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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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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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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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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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组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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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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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赛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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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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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比赛场地和设备具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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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相应的技术文件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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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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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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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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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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