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省级二类竞赛中,属行业专有职业(工种)的,决赛参赛人数达到一类竞赛标准的,对优胜者的奖励可按省级一类竞赛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一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优胜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获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二、三名的优胜者,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获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第二、三名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按中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本企业同工种80%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优胜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晋企业参加全国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根据大赛组委会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奖励办法,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同期、同一赛事多次获奖人员,按最好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