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会同市级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可冠“ⅩⅩ市”竞赛活动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冠“ⅩⅩ市ⅩⅩ行业(系统)ⅩⅩ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第八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统筹安排和竞赛方案核准(备案)。
省级各竞赛主办单位需在上年十二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下一年度赛事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下年一月底前统一下达全年赛事安排计划。市级竞赛活动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竞赛主办单位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或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需重新核准或备案。竞赛方案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出书面说明,并做好善后处理。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交竞赛总结和获胜者享受相关待遇的报告。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竞赛方案核准(备案)手续:
主办单位应在决赛日前的75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见附表)和相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竞赛方案及相关资料后15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主办单位申报竞赛方案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
二、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赛组织机构:竞赛组委会组成和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参赛范围、对象及命题标准;
(三)竞赛程序及决赛时间和地点;
(四)竞赛职业(工种)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五)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六)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七)表彰奖励内容;
(八)主办单位方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