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厅修订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将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系指结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行业、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实际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省级和市级各分两类,跨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企业集团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企业级。
第六条 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企业级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企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综合管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会同省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或根据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实施。可冠“全省”、“山西”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冠“全省ⅩⅩ行业(系统)ⅩⅩ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