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运作。
第八条 支持龙头企业向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聚集。
(一)对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龙头广告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房租补贴按年度拨付。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
(三)支持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或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九条 支持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对要素交易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在朝阳区内注册的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投资运营主体按照核定价格的70%收取费用,其余30%的费用由扶持资金支付。
(二)同一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惠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广告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给予一定补助。
(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四)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五)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广告企业研发和创新行为。对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优秀广告创作。对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