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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运作。
  第八条 支持龙头企业向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聚集。
  (一)对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龙头广告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房租补贴按年度拨付。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
  (三)支持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或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九条 支持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对要素交易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在朝阳区内注册的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投资运营主体按照核定价格的70%收取费用,其余30%的费用由扶持资金支付。
  (二)同一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惠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广告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给予一定补助。
  (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四)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五)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广告企业研发和创新行为。对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优秀广告创作。对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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