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首都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优化朝阳区广告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广告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聚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设立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并推动全区广告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企业。对广告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企业,经批准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四条 设立朝阳区广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告产业升级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广告企业;
(二)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改造升级;
(三)要素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广告企业上市融资;
(五)研发和创新行为;
(六)优秀广告和公益广告创作;
(七)广告人才培养;
(八)搭建广告产业交流平台。
第六条 支持方式包括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和购买版权等。原则上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朝阳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扶持资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