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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管养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全县国、省、县、乡道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九条 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国、省、县道公路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负责实施通道绿化工程,乡、村道公路主要由乡镇及村负责组织通道绿化工程。管养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并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部门、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1.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按照管养分离原则,成立养护中心和养护公司,分别承担国、省、县道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

  2.各乡镇应成立本级公路养护管理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并根据路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乡、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

  3.国、省、县道公路小修保养按照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执行;乡、村道公路可实行聘用养护人员组建专门的养护队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成立群众性养护组织等方式进行实施。开展公路养护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养护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国、省、县、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公路两旁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每侧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各级养护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和完善“市上补助一点、县上配套一点、乡镇筹集一点、村社群众投工投劳投入一点、受益企业捐赠一点、金融部门支持一点”的筹融资体系。积极支持县公路养护公司积极参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筹集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支持以车养路通过拍卖农村公路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群众“一事一议”集资投劳筹集资金;县财政每年配套必要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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