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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国、省、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公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所管辖国、省、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建档保存原始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全县乡道公路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考核评比。各乡镇、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公路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自查,并切实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交通委员会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要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乡、村道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扣拨或停拨该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扣拨的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年度养护质量综合考核评比较好的乡镇及村。

  第十四条 乡镇应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接受路政委托执法,落实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人员和经费。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路肩整洁,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发生公路灾害,要对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识并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县交通委员会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自查表、水毁工程报表以及县交通主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它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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