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7月25日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交委和市财政《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路包括:国、省、县、乡道、村道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公路附属物。
专用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由主要使用的受益单位或个体自行负责。原撤乡并镇形成的自然村公路参照现有行政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有路必养、分级负责、以路定补、管养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积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批全县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落实公路养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筹集全县公路养护资金,将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