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施工许可(在县交委建设管理科办理)。需提交资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质量报监和安全报监)。
(六)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第十七条 村通畅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村通畅公路建设资金按一事一议、群众投工投劳、社会各界资助、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十九条 村通畅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县补助资金额度,乡镇村配套资金额度,群众筹集资金额度,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条 村通畅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拨付村通畅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不高于20%比例拔付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资金拔付不超过40%(提供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工验收(乡镇负责)合格及竣工验收(县交委负责)合格,并完成跟踪审计(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项目)、结算评审或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资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1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通畅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20日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以及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