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规范转户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十五条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由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三章 复垦与利用
第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方式统筹利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退出后复垦前,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华茂公司可通过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取得相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