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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后,原房地产权证应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治开发中心按照规定对转户居民通过银行直拨划款方式预付价款。

  (五)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即提请地票交易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交易面积支付应得地票价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县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应对转户居民退出的能复垦产生地票和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办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及危房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或承包地的,今后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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